第二十五条规定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曾发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通过互联网(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广告做规定,各地也相应的针对涉及金融及类金融产品广告做出了 “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广告监管工作”要求。
承诺“100%”的;
承诺低门槛、高收益的;
承诺无需审核,使用身份证即可办理相关产品的;
夸大事实,对以往业绩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欺骗误导,对产品安全性,实际收益率等进行隐瞒,欺骗及误导消费者;
明示或者暗示零风险的;
利用“名人”、机构、协会站台背书的;
没有明显标注“投资有风险”字样的;
没有明显标注“广告”字样的等情况。
如果在金融广告中出现以上的情况,那么您就需要谨慎一些,不要盲目的把资金用于购买此类金融产品,以免落入“坑”中。
而从我们手上的案例资料看,很多通过非法金融广告发布产品的公司,根本没有获得此类经营活动的许可,换言之他们首先是非法经营。其次,很多推出非法金融产品的公司有一些共性特征:成立时间短,注册资金少,(实缴更少,几乎为0),资本变更频繁等。
所以,在您购买金融产品之前,先对其作个初步了解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