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低净值人群的金融能力和风险责任意识较弱,难以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金融活动。近年来,大家“钱袋子”被戳破的事情屡屡出现,这些事件主要集中在非法金融广告、非法集资、电信诈骗、银行卡盗刷以及校园不良网络借贷等。非法金融产品都有一些显性的标志,在宣传的时候无一例外都使用了违法的广告宣传,今天咱们一块看看这些具有显著特点的高频违规词,让大家在第一时间对可能存在的违法金融产品有警觉,规避风险避免落入违法分子设计好的“坑”中。
练就火眼金睛!识别非法金融广告,守住“钱袋子”
咱们先来看看我国现行的《广告法》中对涉及到“投资”等内容的广告是怎样规定的。
2018年修订的新版《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二十五条规定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曾发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通过互联网(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广告做规定,各地也相应的针对涉及金融及类金融产品广告做出了 “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广告监管工作”要求。

根据这些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已有的案例,我们挑选了一些在非法金融广告中出现比较多的违法违规宣传的情况(当然违规情况远不止于此),提示给大家。
承诺回报率10%以上的;承诺回报高于同期利率甚多的;

承诺“100%”的;

承诺低门槛、高收益的;

承诺无需审核,使用身份证即可办理相关产品的;

夸大事实,对以往业绩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欺骗误导,对产品安全性,实际收益率等进行隐瞒,欺骗及误导消费者;

明示或者暗示零风险的;

利用“名人”、机构、协会站台背书的;

没有明显标注“投资有风险”字样的;

没有明显标注“广告”字样的等情况。

如果在金融广告中出现以上的情况,那么您就需要谨慎一些,不要盲目的把资金用于购买此类金融产品,以免落入“坑”中。

最后其实在购买金融类产品之前,可以先查询相关机构、企业、公司的资质。(目前网络或者手机端查询企业信息还是比较方便的)

而从我们手上的案例资料看,很多通过非法金融广告发布产品的公司,根本没有获得此类经营活动的许可,换言之他们首先是非法经营。其次,很多推出非法金融产品的公司有一些共性特征:成立时间短,注册资金少,(实缴更少,几乎为0),资本变更频繁等。

所以,在您购买金融产品之前,先对其作个初步了解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