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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电费余额

查询方法如下:

一、查询电费可以打95598,根据提示即可查询余额。

二、网上查询:

1、登陆相应社交软件,输入用户名、密码。

2、选择“缴费”中的“水电煤缴费”。

3、选择所在城市和缴电费标识。

4、在出现的页面选择供电公司和填写“户号”。

5、点查询后就会出现你查询的户号的帐单了。即可以查出是否欠费。

三、在手机上查询到电费的余额和用电量,需要先安装电业局的软件,打开软件,点登录。按提示操作输入相关信息,就可以看到电费的相关情况了。

一般大城市目前都已经开通社交软件交电费、查电费功能,,首先是绑定自己的账号的,然后就可以缴纳和查询的,而且会有提醒的,及时缴纳电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怎么查电费余额

查询电费余额方法如下:

1、关注当地供电局的公众号,点开在最底下找到“我的用电”,点击一下再选择“绑定账户”,在跳出来的页面中输入一下个人的身份证等信息,即可绑定成功,之后再点击“我的电费”,即可查询电费余额;

2、还可以直拨打当地的供电局热线电话,告知客服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怎么查电费还有多少余额

电费余额查询方法如下。

一、网上查询。

1、登陆支付宝,输入用户名、密码。

2、选择“更多”选项。

3、选择“生活缴费”。

4、在出现的页面选择供电公司和填写“户号”。

5、点下一步后就会出现你查询的户号的帐单了。即可以查出是否欠费。

二、电话查询。

拨打95598,根据提示即可查询余额。

三、微信查询。

1、微信关注当地供电局公众号。登录微信打开通讯录,点公众号。

2、找到供电局公众号,手指轻点下。

3、在界面的底部点下“我的用电”,弹出的菜单中选择绑定帐户,再按提示把电表账户与供电局公众号绑定。

4、绑定成功后。在供电局公众号操作界面底部这里点“我的电费”,弹出的菜单中点“电费查询”。

5、界面会弹出一个文件,手指轻点下文件,打开文件。

6、页面上方,显示着自己的账户信息,名称、电表编号以及地址,下方就显示着当前年度已交费时间段。

电费余额怎么查询

电费余额查询方法如下:

1、查询电费可以打95598,根据提示即可查询余额。

2、网上查询:

(1)登陆相应社交软件,输入用户名、密码。

(2)选择“缴费”中的“水电煤缴费”。

(3)选择所在城市和缴电费标识。

(4)在出现的页面选择供电公司和填写“户号”。

(5)点查询后就会出现你查询的户号的帐单了。即可以查出是否欠费。

3、在手机上查询到电费的余额和用电量,需要先安装电业局的软件,打开软件,点登录。按提示操作输入相关信息,就可以看到电费的相关情况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电费怎么查询余额

电费查询余额的步骤如下:

1、关注当地供电局的公众号,点开在最底下找到“我的用电”;

2、点击一下再选择“绑定账户”;

3、在跳出来的页面中输入一下个人的身份证等信息,即可绑定成功;

4、之后再点击“我的电费”,即可查询电费余额;

5、还可以直拨打当地的供电局热线电话,告知客服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