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平台新增《京东同城到店招商管理规则》并于2023年4月5日生效。本次京东规则内容如下: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平等、开放、透明的平台生态的搭建,根据,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京东同城到店所有商家及门店。

第三章 入驻须知

第三条 京东开放平台有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品牌需求、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退回商家入驻申请。

第四条 京东开放平台有权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商家提供各项资质。

第五条 京东开放平台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规定及消费者购买需求等,不定期更新招商标准。

第六条 商家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

(一)商家入驻需要提交符合京东发布的主体、品牌、行业资质标准,并确保申请合作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

京东将不再与商家进行合作并有权根据京东规则及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

(二)商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实际经营主体、代理运营公司等信息;

(三)商家如变更本条第(二)项所列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平台申请变更流程;若未及时变更,京东开放平台有权根据京东开放平台规则及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等之约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商家需要有线下门店,且原则上线下门店的实际经营地址与线上公示的地址一致。

第四章 开放类目及入驻要求

第八条 商家初始在京东开放平台开设京东同城到店门店,根据主体及经营类目(所属行业)的差异,所需资质标准不同。

第五章 门店名称要求

第九条 命名规范原则

(一)一致性:线上门店名称的命名,需与线下实体店名称保持一致;

(二)唯一性:线上门店之间的命名不能重复。

第十条 基本格式

(一)单双店命名:品牌/商家名称。线上门店名称需要符合门店命名规则,且应与门脸牌匾上的店名保持一致。名称示例:阿婆牛杂;

(二)品牌连锁店命名:品牌/商家名称(**店),适用于多店场景。**只能包含地理位置信息或者商场信息,且必须以“店”字结尾 。名称示例:汉堡王(朝阳大悦城店)。

第十一条 门店命名规则及限制

(一)门店名称不得超过13个汉字或26个字符;由于系统限制,最长支持13个汉字+括号“()”,超出将以“....”展示;

(二)门店名称中括号符号“( )”必须为中文符号,不能采用英文符号及其他形式的括号与符号,如"()"“【】”“《》”、异型符号等;

(三)分店信息只能包含地理位置信息或者商场信息,且必须以“店”字结尾,禁止出现旁边、对面、交叉口等模糊方向性词汇;(错误示例:XX楼下、XX左侧、100米、XX旁边店、XX广场对面店、XX交叉口店等等)

(四)禁止录入特殊字符,普通的标点符号可以;

(五)禁止出现任何店铺属性、认证定义等非店铺名称本身所有的信息,如:总店、连锁、品牌、加盟等等;

(六)禁止出现任何诱导性、绝对化定语,包括但不限于:纯绿色、无污染、半价、打折、抢、送、*元、特价、赠饮、秒杀、直降、爆品、第一、免费、满减等诱导性词汇;

(七)如果商家名称、商家logo尚未获得注册商标使用权,禁止与注册品牌同名或近似;

(八)商家名称中禁止出现侮辱性、敏感性及不雅性词汇;

(九)禁止出现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词汇等。

第六章 门店名称修改条件与流程

第十二条 修改条件

(一)门店名称不符合平台要求(如格式不规范、品牌侵权等);

(二)线下实体店名或品牌名发生变化,需同步修改线上门店名称并同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修改流程:商家提交修改申请→类目运营审批,工作日审批时效30min,非工作日审批时效24H;

第十四条 修改路径:商家中心→商家设置→门店设置→修改→门店名称→保存。

第七章 开店入驻限制

第十五条 品牌入驻限制

(一)与京东平台上已有的品牌相似或已有的频道、业务、类目等相同或相似名称的品牌;

(二)包含行业名称或通用名称的品牌;

(三)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四)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品牌;

(五)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品牌。

第十六条 严重违规及关联公司入驻限制

不接受严重违规以及与严重违规商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申请(与商家存在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同一经营主体的商家;

不同经营主体但存在同一法人代表、投资关系等关系的商家;或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出由同一实际控制人经营的商家)。

第八章 违规处置

商家未按本规范设定门店名称的,应在接到平台整改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调整,未按时调整的,平台有权下线、隐藏相关门店。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京东有权对本规范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新,并在该规范生效前通过京东商家后台管理中心、规则中心予以公告,上述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已经单独通知到每一家使用京东服务的商家;

若商家在本规范内容修改、补充或更新公告后继续使用京东全渠道开放平台提供的服务,即视为商家同意遵守修改、补充或更新的规范。

第十八条 本规范作为商家与京东所签署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商家违反本规范的,按照本规范、双方协议及其他管理规范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范进行处理;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后的,适用本规范。

第二十条 本规范于2023年3月29日发布,并于2023年4月5日生效。